壹般要求
1.本說明所稱文書,是指公安機關根據《信訪條例》和《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處理信訪事項所使用的文書。
2.將文書的電子模板整合到公安信訪信息系統中,可將相關信息內容導入文書,盡量通過信息系統打印,無條件打印的文書填寫,字跡清晰,長期保存,內容完整。需要由省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部門監制印制。
3.文件紙張的幅面尺寸為A4型紙張,文件的邊距和中心尺寸:文件紙張的頂部(上白邊)為35mm 1mm;;文件紙的開口(左白邊)為30mm 1mm;;核心尺寸為150mm×230mm(不含頁碼)。
4.在少數民族地區,可以用當地通用語言文字制作,但應當附有中文文本;外國人要用中文。
5.文件的“公安機關名稱”為小三仿宋,標題均為小二方正小楷宋體簡體,文件的“說明”為小思宋體;信訪登記表各欄均為3號仿宋體,其他文件正文均為3號仿宋體..
6.文書編號,即編號“X () []”,按以下要求填寫:“X”由作出法律文書的公安機關填寫;在“()”處填寫信訪部門的簡稱,壹般稱為“信”或“信訪”。沒有單獨信訪部門的,按業務歸屬部門填寫其名稱簡稱;在“[]”處填寫年份;在“編號”處填寫儀器的序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