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民事執行財產的若幹規定》。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該財產的替代物和賠償金。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定查封、扣押、凍結替代品和賠償金。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轉移登記申請,但登記尚未完成的,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登記機關已經完成登記的被執行人轉移的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向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時,其他人民法院已向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轉移登記通知書的,優先辦理轉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