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企業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盡力完善合同條款;
2.施工企業應當保證簽訂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3.簽訂合同時,施工企業應盡可能讓施工單位提供及時付款的擔保;
4.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後,應嚴格按照合同和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拖欠工程款後,要及時、靈活地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催收:
1,施工企業可以通過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收回工程價款;
2.施工企業可以通過提起代位訴訟的方式,收取拖欠的工程價款;
3.施工企業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強制執行建設單位的到期債權,以收取工程價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