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
(壹)有明確的申請人和合格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五)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範圍;
(六)屬於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未受理同壹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未受理同壹主體就同壹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