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縱向加強頂層設計。在外商投資法、行政許可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民法典總體法律框架的基礎上,針對具體領域的痛點、堵點,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廢止。
二是橫向增強法律法規的協調性。及時調整清理阻礙優化營商環境的體制性問題,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全面清理立法項目,逐步構建不同法律法規之間相互配合、相互支撐的營商環境法律法規體系。
三是提高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的準確性和有效性。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過程中,充分考慮相關企業的實際情況,統籌把握出臺時機,加強政策解讀。在立法過程中,要重視來自基層的實際需求和意見,以市場需求和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增強法律法規的壹致性和可操作性,兼顧立法目標和綜合效益,註重與國際市場經濟共同規則的銜接。
第四,是與營商環境相關的法律手段,確保改革先行先試。在鼓勵地方改革創新的同時,各級政府及時制定完善改革創新容錯免責機制,全國人大通過授權暫時調整相關法律法規,為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