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類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披露和刪除。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處理。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個人信息處理器可以處理個人信息:
(a)取得個人同意;
(二)需要簽訂和履行以個人為壹方當事人的合同,或者需要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的;
(三)需要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在突發事件中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的;
(五)開展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有利於公眾的行為,在合理範圍內處理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