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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種疾病及工人病退標準

法律分析:

壹、28種疾病及退休標準

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後,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單肢癱瘓,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瘓,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腳雙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癥。

(5)中度運動障礙,無肢體癱瘓。

2.長期嚴重呼吸困難

3.心功能長期在等級以上。左心室疾病的左心室射血分數(LVEF)為50%。

4.惡性室性心動過速治療無效。

6、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7.慢性嚴重肝功能損害。

8.不可逆的慢性腎衰竭。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企業職工因非因工負傷致殘,並患有經醫生或者醫療機構認定的疑難雜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壹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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