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控裝置以及相關輔助儀器、儀表進行檢查和維修,並做好記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第十六條:安全附件的檢驗包括壓力表、液位計、測溫儀表和安全閥的檢驗和校驗;第十七條安全閥壹般每年至少校驗壹次。
壓力容器,承壓專用設備,是指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1兆帕(表壓)的氣體,最高工作溫度大於或等於標準沸點的液化氣體和液體,容積大於或等於30L,內徑(非圓形截面是指截面內邊界的最大幾何尺寸)大於或等於150毫米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2MPa(表壓),壓力與體積的乘積大於等於1.0MPa?l標準沸點等於或低於60℃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液體;氧氣艙。
壓力容器法定檢驗包括壓力容器安裝監督檢驗和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其中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包括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和壓力容器年度檢驗。
擴展數據:
鍋爐壓力容器進口檢驗應提供以下材料:
1)鍋爐壓力容器外貿合同;
2)進口提單;3)發票;
4)裝箱單;
5)鍋爐壓力容器總圖、主要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產品質量證明書、使用和安裝說明書、安全閥和爆破片的排量計算書等相關產品資料;
6)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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