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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的拐賣人口案件可以立案嗎?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法律分析

拐賣人口罪的追訴期限最長是20年,30年前的拐賣案件已經過了追訴期限。追訴時效已過的,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後發現追訴時效已過的,駁回起訴。當發現有拐賣行為,並且已經做了,掌握了對方的線索,當事人會第壹時間向當地派出所報案。訴訟時效是二十年。拐賣人口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所以追訴時效是從犯罪分子犯罪之日起二十年,二十年以後才能追訴,除非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拐賣人口的立案標準:只要是以欺騙、威脅、引誘等手段拐賣人口的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就應當立案追查。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受害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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