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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顧問的角色

名義上,國家的年度收支、法律法規、公債稅率、皇帝討論的事項,都是由國會議員決定,報皇帝決定。實際上,它們只是準備立憲的形式而已。1908-1911期間,高級顧問委員會章程共公布四次,修改三次。院長2人,副院長2至4人。會期分為年會(每年壹次)和臨時會議兩種。職權是協商國家預算、決算、稅法、公債、制定法規、彈劾大臣等。采取壹院制。為了限制咨議局的實際權力,規定決定的事項必須具有紀念的目的,使咨議局成為壹個不妨礙清朝,可以維持專制統治的裝飾工具。

根據書院章程,書院院長由朝廷任命,清廷將其視為控制書院的工具。第壹任高級顧問委員會主席是溥倫和孫家鼐。但在全國要求立憲的洪流中,即使是清廷從忠於清廷的諸侯中任命的總統,也不得不基本尊重高級顧問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和成員的議事活動。作為高級顧問委員會主席,普倫主張壹切都要先提交給高級顧問委員會,他經常與主管財政的部長紮伊澤發生爭執。他們之間的紛爭不再是簡單的個人權力之爭,更重要的是行政機構和準議會機構之間已經有了制衡。

武昌起義後,“皇家內閣”提交辭呈,經清政府批準,宣布“授予袁世凱內閣總理大臣”。為了維護憲法這壹重要信條的尊嚴,高級顧問委員會提出程序違憲,攝政王收回聖旨,等待選舉結果。隨後高級顧問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總理,袁世凱得票最多,攝政王再次發布任命聖旨。雖然結果相同,但二次任命的引入遵循了憲法程序,程序正義是現代政治公平運行的重要原則。這壹事件在中國法律史、政治史乃至整個社會史上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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