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保險金能否成為受益人的既得利益,取決於保單是否有效、受益人是否變更等多種因素。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已經申請變更受益人,那麽保險金將由變更後的受益人享有。因此,夫妻離婚時,這種期待利益不應屬於夫妻關系延續期間的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處理。
第二,在壹些訴訟案件的執行中,很多法院將商業壽險合同視為銀行存款。通常的做法是提前終止保險合同,並提取保險公司返還的保險合同現金價值,使投保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受到損害。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法院不應在債務或婚姻訴訟中保留和強制執行商業人壽保險。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人身保險屬於商業保險範疇,即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承擔支付保險費的責任。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支付保險費是被保險人的基本義務,支付的保險費所有權屬於保險人。對此,法院不應再作為被保險人的財產予以保全和強制執行。
建議您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並書面告知保險公司,表達您繼續履行保險合同、不同意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險合同現金價值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