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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產兒沒有死亡證明直接下葬

有些嬰兒的生命是脆弱的,出生後夭折是正常的。公民死亡後需要辦理死亡證明。

嬰兒在縣級以上醫院死亡的,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

在鄉鎮醫療單位死亡的嬰兒,必須由服務人員當場核實,並出具證明。

如果嬰兒在村裏或其他地方死亡,24小時內必須有村支部書記、主任和計劃生育管理員兩人,以及服務所的壹名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並簽署嬰兒死亡報告,當月交由鄉計生辦出具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是指: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應當以死亡醫學證明為依據;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所(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為正常死亡的,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從上面的文章中我們知道,嬰兒死亡後需要辦理死亡證明,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出具,並且有工作人員在場後才能為嬰兒鑒定死亡證明。

:新生嬰兒死亡證明書應在哪裏存檔?

1,在縣級以上醫院死亡的嬰兒,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

2.在鄉鎮醫療單位死亡的嬰兒,必須有服務人員現場核實,並壹起出具證明。

3、在本村或其他地方死亡的嬰兒,在24小時內,必須有村支部書記、主任、計劃生育管理員二人和壹名服務人員,到現場檢查並簽署“嬰兒死亡報告”,證明當月報鄉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死亡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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