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鄭錦等國實行法治,將刑法條文刻在鼎上。刑書是國家權力的象征。公元前536年(農歷)三月,鄭國的執政之子把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象征諸侯權力的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之書”。這是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公布成文法,有利於法律在全社會的實施。《左傳·趙專公六年》記載“三月,鄭人鑄刑書”。
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法律《鑄刑書》開創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河,否定了“刑若不明,權不可測”的秘法。刑書是國家權力的象征,也有利於法律在全社會的實施,對後世影響非常深遠。
朱的意義
在中國法制史上,它至少有以下兩層含義:突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縛,第壹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打破了“刑不可知,權不可測”的可怕局面,也制約了貴族的獨斷專行。刑書的出版可以讓“人皆知,故不避諱”,讓定罪量刑有壹個公開統壹的標準。
因此,子產對刑罰的書寫標誌著任意刑罰思想的動搖和法治思想的產生。它打破了“不罰為醫”的傳統,明確肯定了法律對貴族的制約作用。《刑法》的出臺正式確認了“大夫刑”,為後來的法家“脫離法律”理論創造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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