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學派:分析學派以實證主義哲學為基礎,反對形而上學的思維和對終極原則的追求,反對法學家任何試圖識別和解釋超越現行法律制度經驗的‘法律觀’。它試圖將價值的考量排除在法理學的科學研究之外,將法理學的任務局限於對現實法律制度的分析和剖析。
社會法學派:社會法學派起源於19世紀下半葉的德國,20世紀在西方國家蓬勃發展。這個學派在德國的主要代表是埃利希,在美國,系統闡述這個學派觀點的是霍姆斯和龐德。社會法學派強調研究“現實法學”和法律現實的各個方面,反對實證主義法學派只在形式邏輯中研究法律,但他們對法律實證主義的批判是從反科學的立場出發的。他們對法的來源、性質和作用的論述強調了法的社會性,否定了法的階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