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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自覺接受人大監督?

□閆鳳祥壹、當前法院接受人大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1)存在認識上的錯誤。少數同誌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清,曲解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的真諦,忽視了決定與執行、監督與監督、制約與制約的關系。甚至錯誤地認為NPC對法院的監督只是壹種形式,並不解決實際問題。因此,在實踐中出現了壹些問題,如監督者監督不力,被監督者敷衍應對。(2)工作中有偏差。因為認識上的錯誤,很多法院在工作中遇到問題,很少向人大匯報。自覺不自覺地逃避人大的監督。(3)法律規定不明確。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對同級人大負責,接受監督,但僅在原則上規定了監督的內容和形式,在監督程序上沒有具體規定,不便於操作。更重要的是,對於不服從監督的人應該追究什麽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監督主體缺乏權威,監督對象缺乏責任感。二、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監督(1)要牢固樹立接受監督的意識。作為國家權力機關,NPC對人民法院的監督既是壹種制約,也是對工作的支持和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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