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義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是指債務人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情形。1.合同債務轉移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債務可以轉移,但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2)債權人的同意是約定債務轉移的必要條件;(三)產生新的合同關系,債務轉移前的合同關系消滅,債務轉移後的合同關系產生;(四)合同主體發生變化,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的。二、合同義務的轉移包括兩種形式:(1)將全部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即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就債務轉移達成協議,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脫離原合同關系。這種債務承諾通常被稱為“豁免”。(2)將部分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時,通常稱為“共存債務承諾”,是指原債務人不脫離原合同關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同壹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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