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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血法規定的獻血量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八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2月29日1997通過,現予公布,自6月29日起施行。

第壹條為了保障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鼓勵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壹規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獻血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和促進獻血。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血源性疾病的教育。新聞媒體應當對獻血進行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地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對獻血者,頒發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獻血證,有關單位可給予適當補貼。

軍人和高校學生帶頭獻血,樹立了社會新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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