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可與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相結合,其消防用水量按不小於10L/s計算,並設置應急閥門將現場生產、生活用水轉換為消防用水。將生產和生活用水轉換為消防用水的應急閥門不應超過兩個。閥門應設置在易於操作的地方,並應有明顯的標記。
2、施工現場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給水管網宜呈環狀布置,當室外臨時消防用水量不大於15L/s時,可呈樹枝狀布置;
2)室外臨時消防給水幹管的直徑不應小於dn 100;;
3)給水管網末端壓力不應小於0.2MPa;
4)室外消火栓沿現場主要臨時道路、擬建工程和主要臨時設施布置,距道路邊線不大於2m,且不小於5.0m從擬建工程的紅線或臨時建築的外線算起;
5)消火栓間距不應大於120m。
3.所有施工現場均在市政消火栓150m保護範圍內,無需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九條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在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道路、停電、停水、通訊線路施工時,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