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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上16以下的人,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罪,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

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人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物質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包括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主刑是適用於犯罪分子的主要刑罰,只能獨立使用,不能單獨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分為罰金和財產。驅逐也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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