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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行政監督?行政監督的主體是什麽?

法律分析:在我國,行政監察的主體是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國家行政系統內的下屬機關,如國務院和國務院所屬的部委以及各級人民政府;還包括行政系統內設立的各種專門職能機關,如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等。我國的行政法律監督體系由行政組織內部的同壹監督和行政組織外部的不同監督兩部分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監察: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轄區內涉及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的監察事項有管轄權。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上壹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十七條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管轄的監察事項交由下級監察機關辦理,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監察事項交由其他監察機關辦理。監察機關認為其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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