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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性質?

這取決於協議的具體內容:

法律協議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生效: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主體不合格,合同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表達真實意思。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即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意思。合同成立後,往往很難從外部判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法律壹般不會主動介入。缺乏真實意思表示的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無效。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主要包括兩層意思:壹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和所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物,應符合法律和社會公眾的規定。

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目的合法,即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原因是合法的,直接內在原因是合法的,不存在以合法方式達到非法目的而規避法律的事實。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求,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就會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壹。沒有這些正式的要求,合同就不能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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