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自西周以來就堅持維護貴族政權。他的思想主要繼承了西周以來的“禮”與“德”,強調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同壹性,主張統治者采取溫和的統治方式,“禮為國用”,“德為政用”。
齊國法家著作《管子》中制約君權的措施可以概括為:第壹,君主雖有立法權,但不能隨意立法,而應順應自然規律。根據“天地之氣,寒熱之和,水土之法,人之鳥獸草木之性”進行立法。第二,“使其大眾化”,“與民共享商品”。就是從人的好惡出發。所謂“主人之所以令行禁止,是為了令行禁止,壹定會令民之善,禁民之惡。”因為人民的感情,要生要死,要利要害。所以禁止指使人謀利,但禁止殺人。第三,要衡量人民的力量。“讓人量力而行,讓人量力而行。”
明清時期的秋審、庭審、熱審制度受到了道德懲罰論和季節性理論的影響。本來是為了神化封建法制,卻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的司法任意性,讓很多無辜的人受到了不那麽嚴厲的懲罰。
董仲舒“君權神授”論的目的之壹,就是把君主的統治權力限制在“德治”和“仁政”的範圍內。這顯然是在利用天道的神秘權威,發揮先秦諸子,主要是儒家的思想來限制君權。
朱制約君主集權的思想包含在其整個政治法律思想之中。“天理人欲”是朱客觀唯心主義哲學的核心之壹。在朱看來,聖人和君主正是世界上完成“存天理,滅人欲”使命的現實力量。聖人和君主在朱的眼裏是完全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