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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誰負責?

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1)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人相對。

(2)臨時工是指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是指服務年限不超過壹年的臨時性、季節性就業。也有可能延長期限,但前提是雙方達成諒解。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因此,雖然沒有所謂的正式編制,但吳已經與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屬於單位的壹名職工。

其次,勞動部辦公廳《批復》(勞辦發[1996]238號)規定,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將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各類職工將在用人單位享有平等權利。

過去臨時工相對於正式員工的稱呼已經不存在了。用人單位招用臨時崗位人員的,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享受相關保險待遇,但勞動合同期限可以不同。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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