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和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二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監察;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規定執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實施勞動保障法律的勞動保障監察,依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和本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