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因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減少的,應當在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30%的基礎上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根據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