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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依法享有職業健康保護的權利。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於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2016日修訂。《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112+31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導致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保障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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