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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調節法的基本內容是什麽?

市場監管的壹般法律主要有:市場準入法,如企業登記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保護法;質量規制法,如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

關於市場監管的專門法律主要有金融市場監管法、勞動力市場監管法、房地產市場監管法、電信市場監管法等。

與市場監管相關的法律主要有企業法、侵權法、合同法和知識產權法。由於市場監管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交叉,在設計市場監管法律體系的結構時,學術界存在不同的觀點。

基本原則:

規制的法律原則:規制市場主體競爭行為的主體、權力和程序符合法律規定。除依法規定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調節市場參與者的競爭行為。

規制公平原則:即在制定和實施市場規制法規範時,以實現公平、促進公平、突出公平為基本準則,通過修正和恢復合同法和商法的公平價值,均衡實現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

監管績效原則:即在規定監管主體、監管權力、監管行為方式和行為程序的市場監管法中,制定前制度設計的預期和制定後運行過程中的線路績效應最大化。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市場監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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