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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的主要部分不包括

法律文件的主要部分不包括案件的起源。

廣義的法律文件是指所有涉及法律內容的文件,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具體指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二、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文件,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仲裁機關、公證機關以及案件當事人為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義的非規範性文件。

壹.法律文件的使用

1.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

3.相關法律活動的真實記錄;

4.幹部綜合考核的重要舉措。

二、法律文書的基本特征

1.生產的合法性,包括法定生產主體、依法生產、實體法適用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2.正式,包括固定結構和固定術語;

3.內容的合法性;

4.語言的準確性;

5.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法律文件的固定結構

1.表頭:①生產機構、語種名稱、序號;(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3)案由、審判過程等。;

2.正文:①案件事實;②辦理原因(請求);③處理(征求)意見;

3.尾部:①說明相關事項;②簽名、日期、印章;③註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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