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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證明材料法院需要核實嗎?

法庭需要核實審判的證據。法院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需要對原告和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核實,當事人也要在法庭上互相質證。

法律分析

審查判斷證據是法官圍繞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分析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確定其真實性和證明力,從而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活動。民事訴訟中提交的證據不僅會被法庭核實,還會被法庭質證後采信。審查判斷證據是訴訟過程中的壹項重要活動,它不僅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能否實現,而且影響到案件的最終走向,能夠反映出法官的立場、觀點和方法是否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審查判斷證據是法官獨立的思維活動,是主觀觀和客觀觀的產物。這個過程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人民法院會對證據進行逐壹審查判斷,可以知道某壹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是否存在聯系,存在何種客觀聯系,從而判斷其是否具有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確定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是否與原件、原物壹致,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與案件事實有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六十九條經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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