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主(老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集體協商,選定其中壹人為財產繼承人,其他人放棄繼承。
2.然後持身份證明、戶口本、房屋所有權證、死亡證明到公證處辦理財產繼承公證,繳納2%的公證費,取得公證書;
3.之後繼承人持繼承房產的公證書、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等到房管部門申請變更,繳納建設費,取得新的房屋所有權證後,方可買賣;
4.房產證改到他孩子名下後,五年內出售要交20%的稅,這是個人所得稅。
繼承房屋的過戶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如果他們不在場,需要說明情況,並做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委托人可以辦理房產證,但需要有正式的委托協議。如果壹直不處理,只能通過訴訟解決。那麽轉移將基於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