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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意義

法理分析: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賦予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中更廣泛的選擇權,從法律上保障當事人處分程序性或實體性權益,既是妥善解決糾紛、節約社會資源的需要,也意味著國家對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和對公民權利的多渠道、多層次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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