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十二條國務院主管退役軍人工作的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和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制定全國退役軍人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十三條退役士兵所在單位應當將退役士兵移交給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退伍軍人的安置地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部隊出具的退役證書到安置地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五條人民政府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部門,在接收退役士兵時,發給退役士兵證。
退役軍人優待證在全國統壹發放和編號,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