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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對代表候選人提名有哪些規定?

代表候選人提名醞釀時間有哪些法律規定?

來源:中國人大網

根據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的慣例:

1.在直接選舉中,在代表候選人提名和醞釀階段,各選區選民、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在選民名單公布後5日內,將依法提名推薦的初步候選人名單報選舉委員會。經選舉委員會匯總後,於選舉日15前公布。各選區選民小組應當在10天內,對初步候選人名單進行反復醞釀、討論、協商,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並在選舉日的5日前公布。

2.在間接選舉中,即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和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2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全體代表進行審議和討論。如果提出的候選人差額比例符合法律規定,應直接進行投票。如果差額比例超過法定最大差額比例,則必須進行預選。然後根據預選獲得票數的順序,按照法定差額比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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