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車司機駕駛公交車在正常彎道行駛時,突然發現前方不遠處李駕駛出租車,壹場嚴重的車禍即將發生。看到貨物,孫謀迅速轉動方向盤,向右轉,駛入人行道。車禍避免了,但走在人行道上的郭受了傷。
經醫院治療,郭花了3萬元醫藥費。事後,郭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萬元。公交公司認為,損害是李某違規駕駛造成的,責任在李某。
李某表示,自己只是違反了交通法規,應該按照交通法規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對郭某的損失不負責任。三方發生爭議,郭訴至法院。
這個案子的最終結果是:
本案中,孫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孫駕車進入人行道,是在緊急情況和即將發生車禍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避免了兩車相撞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對郭的損害較小。因此,孫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本案責任由出租車司機李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人為因素導致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李是造成危險的人。當然,李應當承擔郭的全部損失。
以上內容參考:華旅。案例:緊急避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