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
第四十條交通警察糾正違法行為時,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交通和安全的場所。
第四十壹條交通警察發現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應當指導當事人立即在路邊或者不影響道路交通和安全的地方停車。
第四十二條交通警察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向機動車駕駛員敬禮;
(二)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邊停車,並視情況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熄火或者要求下車;
(三)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
(四)查驗機動車駕駛證,並與駕駛證上的照片核對持證人相貌;查驗機動車行駛證,查詢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信息、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情況;
(五)指出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
(六)聽取機動車駕駛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給予口頭警告、作出簡易處罰決定、違法處理通知書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