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條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對現有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資本擴張信息:
具體案例:
2010著名乒乓球運動員莊則棟起訴國內某新媒體公司侵犯其著作權。莊則棟和他的妻子佐佐木敦子根據他們的經歷寫了壹本名為《鄧小平認可我們的婚姻》的書。該書出版後,某互聯網公司未經授權將該書改編成有聲書並傳播到網上,在多家網站播放。
最終,該公司因侵犯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復制權和信息在網絡上的傳播權,賠償經濟損失53萬元。除了“主播”侵權,提供該功能的平臺運營者也存在很大的侵權風險。曾經有過賈平凹、韓寒起訴百度文庫侵權,作家、出版公司起訴蘋果侵權的案例。
江蘇王波律師事務所萬銀律師告訴記者,以訴蘋果公司壹案為例,法院認為蘋果公司的內容平臺在向用戶提供上傳服務時“未盡到應有的註意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提醒移動電臺,作為自媒體平臺,在開放平臺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版權審查義務,應主動避免購買無版權或盜版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