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秉公執法。確保執法有理有據,處罰適度,依法管理,平等對待每壹個交通參與者。不違法,不刁難群眾。
第二,履行職責。負責崗位,糾正違章,避免堵塞,時刻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不消極懈怠,不玩手機等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東西。
第三,熱情服務。做到隨時接受群眾求助,及時為群眾提供便捷服務。不推諉,不敷衍。
第四,語言文明。尊重當事人,使用規範的語言,語氣平和。沒有挖苦,沒有冷漠。
第五,警察嚴格。精神飽滿,著裝整潔,舉止端莊,指揮手勢標準強。形象不馬虎,動作不隨便。
第六,模範守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文明駕駛警車。不要開“霸王”車,不要開加盟車。輔警參照執行。這主要是針對我們的民警和輔警,表達他們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監督的決心和信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壹十八條需要異地傳喚的,辦案人民警察憑傳喚證、辦案協作函、人民警察證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在協作地公安機關配合下傳喚。協同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傳喚違法嫌疑人到其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單位進行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