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適用應當符合立法法的規定,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需要註意的是,所謂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是在法律沖突的情況下適用的。如果沒有沖突,完全可以適用從屬法或壹般法。新法優於舊法。壹般來說,新法頒布實施前,違法行為發生時,偵查程序適用新法,實體適用舊法。對於新法之後發生的違法行為,應當在程序和實體上同時適用新法而不是舊法。
其次,法律依據要具體到“條、款、項、目”,不存在應使用該條(項)而使用的條(項)。反之,則是準據法錯誤。
常見錯誤:適用無效或失效的處罰依據,應適用上位法時適用下位法,錯誤引用法律條文,遺漏法律條文或適用法律條文不具體、不規範,在適用處罰依據時違反壹事不再罰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