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觀性: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自由裁量決定的權力,這種決定在當時的情況下應該是公正、正義、正確、公平、合理的。法律通常賦予法官在某些情況下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權力或責任。有時根據情況需要,有時只在規定的限度內行使。“本質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的有限司法選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表現在刑事審判的定罪和量刑階段,具體體現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兩個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其合理性,現實生活千變萬化,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概念不GAI、範圍無止境的情況。作為成文法的補充,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可以避免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機械和僵化。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是無限的,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1】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權的適用範圍在法律上不明,導致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權的適用範圍不壹致,容易導致量刑畸輕畸重。第壹,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的司法權力,其主體包括法官、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司法組織。其次,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源於法律賦予的意思自治,通過法院判決的既判力來實現。第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壹種司法選擇。當面對多種可供選擇的處理方案或規則時,法官有權選擇其中之壹進行判決。第四,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壹種受法律規定約束的權力,法官必須在法律範圍內做出選擇。第五,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壹種受公平正義理念約束的權力,法官必須在法律範圍內做出合理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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