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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主體兩個違法行政處罰

法律主觀性:

合並執行的適用條件:1。必須是同壹行政相對人,合並處罰必須針對同壹行政相對人。如果不是同壹行政相對人,就不存在合並處罰的問題。2.必須有兩(二)項以上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有兩種以上的,是合並處罰的前提。違法行為不超過兩種的,不合並處罰。3、必須處於壹定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比如行政相對人不僅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和產品質量法,還觸犯了刑法。那麽,質監部門對行政相對人觸犯刑律的行為不能合並處罰。4.必須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比如A企業存在無證生產、假廠名、無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那麽質監部門只能對無證生產、假廠名合並處罰,而不能對無證經營進行處罰,這應該由工商部門處理。綜上所述,我國行政處罰合並執行的條款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的壹些案件中,已經適用了類似於合並執行的處罰,因為行政處罰中很可能存在相對人不止壹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中當事人合並執行的情況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三十八條:壹人實施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決定、合並執行,可以制作書面決定,分別載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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