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法釋[2016]第19號
第七條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自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公布。依法提出抗訴、上訴的壹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判決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公布。
國家發改委等44個部門
關於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合作備忘錄。
發展和改革金融(2016+141)
壹、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的對象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規定》
法釋[2013]第17號
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