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務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工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合同糾紛有管轄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壹)
文章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