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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是什麽?

法律分析: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公證的證明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也就是說,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壹般都是由人民法院確認的。公證書的證明效力高於其他種類的證據。壹切證據都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並不是所有的公證書都可以理所當然地作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據。人民法院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公證書。因公證處的錯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公證書錯誤的,只要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就應當否定公證書的證明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書退回公證處重新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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