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是合夥企業,是指所有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第三種是公司制企業,是指由法定人數以上的投資者(或股東)依法設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目前,我國公司制企業有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當企業采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時,所有權主體和經營權主體是分離的,所有者只參與和作出有關所有者權益或資本權益變動的財務決策,而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活動則由經營者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