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規定,離婚的女方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法律規定,有關贍養、扶養、撫養、財產分割、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人民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負責協助實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婚姻家庭適用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壹條規定,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與子女撫養有關的義務,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拒絕履行或者阻礙他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