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長是董事會的老板,而總經理不是董事會成員,而是董事會選舉出來的高級管理人員。
2.執行董事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代表董事會行使公司最高管理權力的人員,任期三年。在沒有董事長的企業中,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最高領導人,只對股東會或董事會負責。
3.總經理由股東會或董事會任命,任期三年。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對聘請他的股東會或董事會負責。但公司設執行董事的,總經理對代表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執行董事負責。
執行董事的職責是什麽?
1,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壹條、第壹百四十八條、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有忠實、勤勉的業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行為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