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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案件上訴的規定

法律分析:1。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方式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人民法院未書面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沒有回避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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