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禁止毀林、采石、采砂、取土等破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汙水、汙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汙染的疏浚底泥、尾礦、礦渣。禁止在幼林地上砍柴、毀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百四十四條之壹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放流、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