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地單位申請報告;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批準文件;
3、占用或征用林地單位或個人的林權證復印件;
4、占用林地藍線示意圖或平面布置圖;
5.土地測繪部門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
6.使用林地申請表;
7、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8.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9.征地前公示及公示回執;
10.以上資料壹式二份,A4紙,土地勘測定界圖紙和技術報告各壹份。
擴展數據:
未經批準在林區進行林業生產建設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築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種植作物、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或者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致使林地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嚴重汙染,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數量較大, 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占用、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2、非法占用和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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