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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虐待兒童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虐待罪,是指以打罵、捆綁、冷凍饑餓、限制自由、侮辱人格、拒絕治療疾病或者強迫其過度勞動等手段,對與*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身體和精神上迫害的惡性行為。第260-1條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或者看護責任的人,虐待被監護或者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壹款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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